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淳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淳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仙草茶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淳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蔡淳宇前有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
,甫於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悛悔,僅因缺錢花用,不思以正
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
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非
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本件犯行不諱、徒手行竊之犯罪
手段,兼衡被告自述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受詢問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所竊取之仙草茶2組、酥炸豆乳雞塊1盒、1/6夏威
夷披薩1塊,為其犯罪所得無訛,其中仙草茶1組業經被告開
封飲用完畢,此據其在偵訊時自承在卷(見偵卷第7頁反面
)在卷可佐,此部份為其犯罪所得無訛,且未發還被害人,
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剩餘之扣案物品,已發還被害人
,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警卷第33頁)在卷可稽,爰
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25號 被 告 蔡淳宇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2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淳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7月2日10時18分前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家 樂福安平店,竊取貨架上之仙草茶2組、酥炸豆乳雞塊1盒、 1/6夏威夷披薩1塊,將之放入提袋中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該店警衛長李昱翰調閱監視器發 覺遭竊,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委由李昱翰訴請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淳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昱翰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第 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監視器 影像截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 仙草茶1組(價值新臺幣51元),經其開封飲用,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其餘
物品,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參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 曉 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