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776號
TNDM,114,簡,2776,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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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武雄


何素丹


上列被告等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營偵字第3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武雄、何素丹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武雄與何素丹為夫妻,渠2人與章釋韓為鄰居,張武雄與
何素丹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時5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
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聯絡,未經「臺南市○○區
○○里○○○00000號」房屋使用人章釋韓之同意,即擅自進入上
址房屋附連圍繞之屋前車庫內。嗣經章釋韓調閱其上址房屋
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章釋韓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武雄、何素丹(下稱被告2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章釋韓、證人
林秀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卷第11-16頁、第27-29頁)
,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資料(警卷第33-36頁),足認被告2人
之上開歷次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
告2人就上開侵入住宅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就此部分,認被告2人係各別起意而
為本案犯行,未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洽,併此指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擅
自進入上址房屋附連圍繞之屋前車庫內,復審酌被告2人犯
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渠前科素行、迄今尚未與告訴
人成立調解、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之客觀情節、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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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