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720號
TNDM,114,簡,2720,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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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昇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20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233號),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志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志昇於民國114年2月16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
正統鹿耳門聖母廟第一殿與第二殿中間廣場,見陳郁涵
AirPod3藍芽耳機1對(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5000元)遺
落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
意,取走該耳機,將耳機侵占入己。嗣陳郁涵發覺耳機遺失
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耳機1對(已發還陳郁
涵)。
二、證據:
 ㈠被告張志昇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警
卷第3至9頁,偵卷第19至20頁,易字卷第25頁)。
 ㈡被害人陳郁涵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卷第11至19頁)。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警卷第21至27頁、第31頁)。
 ㈣警方密錄器照片3張(警卷第35至37頁)。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33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
告拾得告訴人不慎遺落之藍芽耳機1對,卻未思詢問廟方人
員或交由相關檢警單位人員依法處理,反予以侵占入己,足
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並造成告訴
人受有損害,所為並無可取。又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應有悔意,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離婚
、育有2名子女、均已成年,現任職於機械起重工程公司,
為負責安排起重機調度人員,需要扶養母親,暨其素行、犯
罪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 業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不再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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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