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7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景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麥香奶茶壹瓶、可可雲朵甜點壹個、麥提斯巧克
力壹包、豆干壹包、香菇雞湯壹碗及咖哩豬排燴飯壹個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景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竟違犯本件隨意竊取他人之物
之犯行,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
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非無危害,雖本件被告所竊取之
財物非鉅,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不諱,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尚
屬平和,然勿以惡小而為之,非一再犯罪後,每次只需犯後
坦承犯行,即能獲得輕判,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竊取他人財
物之情形,仍再為本案犯行,惡性非輕,實不宜再處以刑度
較輕之罰金、拘役刑,兼衡其尚未賠償店家之情形,及被告
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 得之麥香奶茶1瓶、可可雲朵甜點1個、麥提斯巧克力1包、 豆干1包、香菇雞湯1碗及咖哩豬排燴飯1個,為被告之犯罪 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972號 被 告 許景陽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東區辦公處) 現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景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2月7日下午5時3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 利商店車頭門市,徒手竊取麥香奶茶1瓶(價值新臺幣【下 同】15元)、可可雲朵甜點1個(價值49元)、麥提斯巧克 力1包(價值49元)、豆干1包(價值75元)、香菇雞湯1碗 (價值62元)、咖哩豬排燴飯(價值99元)(共價值349元 ),得手後未予結帳,即離開現場。嗣經上開超商店長蘇麗 娟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蘇麗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景陽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蘇麗娟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黃啓哲職務
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4張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被告竊得上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 佳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 佳 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