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翊氶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5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翊氶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透過網
際網路連結賭博網站,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以此新興
之賭博方式圖謀不法利益,間接促進賭博網站之發展,危害
社會善良秩序,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下注金
額、涉案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其在上開網站賭博期間 共輸約新臺幣7萬元等語(警卷第5頁),亦無證據足證被告 曾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344號 被 告 楊翊氶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翊氶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1月初 至113年6月底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所 內,多次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 朕天下」賭博網站,申請註冊為該網站會員,取得會員帳號 及密碼,並以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作為匯入賭資及收受賭金之帳 戶後,即匯款至該網站提供之金融帳戶儲值賭金兌換點數,用 以下注簽賭「雷神之槌」拉霸遊戲,賭金每注最低新臺幣(下 同)0.2元,賭法為:在橫的6格,直的5格之遊戲畫面進行 拉霸,若螢幕上顯示30格內有8格以上之符號相同,即為中獎 ,可獲得投注金額1倍至500倍不等之賭金,若未中獎,賭金即悉 歸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而以此方式與經營上開網站之不詳 經營者對賭。嗣經警調閱「朕天下」賭博網站用以作為匯入 、匯出賭資之第一商業銀行實體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申 設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涉賭博等罪嫌,另由警方 偵辦中;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發現楊翊氶自112年 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曾多次匯款賭金至上開第一銀 行帳戶內,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翊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上開第一銀行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銷帳百分百 代收服務業務」建檔申請書兼約定書、員警偵查報告、「朕 天下」賭博網站頁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翊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 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多次 以其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 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 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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