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408號
TNDM,114,簡,240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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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于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洪于庭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洪于庭為圖使他人減省電費之支出,竟以倒撥電
錶指數之方式施詐以獲取少繳電費之不法利益,造成台電公
司損失,破壞整體用電之公平性,所為實非可取。復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造成之損害,暨其於警詢時供稱
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頁3)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千元,核屬被告本案詐欺犯行之 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71號  被   告 洪于庭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于庭為節省臺南市○○區○○○街000號之用電支出,竟意圖為 他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29 日前某日,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裝設 於上開房屋之電錶(電號:00-00-0000-00-0,下稱本案電 表),以倒撥電錶指數方式使電錶計量失準,致臺電公司計 算電量短少5萬6030度,共損失新臺幣(下同)23萬6,671元 ,以此方法為他人詐得少繳電費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臺 電公司,洪于庭因而獲得1000元之報酬。嗣經臺電公司稽查 人員於112年3月29日前往上址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電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于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劉敬民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電 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被告手機照片16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 獲得之1,000元報酬,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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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