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330號
TNDM,114,簡,2330,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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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岱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4853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964號),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岱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之法律,除補充下述事項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1.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的自白。
 2.適用法律部分,增列:被告畢竟不是真正實施犯罪的「正犯
」,所以被告所犯的罪,應該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
減輕刑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也是
在被騙之後,在半信半疑的情況下幫助犯罪。並參考被告交
付帳戶之數量、告訴人們損失的金額、被告之生活狀況與犯
罪後態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853號  被   告 蔡岱蓉 

  選任辯護人 魏宏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岱蓉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 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欺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 之目的,亦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取得贓 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 取財犯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某時,在 其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將其所申辦之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 邦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台北富邦銀 行帳戶遂行犯罪。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 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前開款項旋 為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宸茵廖偉至林煒程張千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岱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有將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犯行,辯稱:當時我是在社群網站Threads上打貸款找到對方,之後向對方說我想要貸款,對方一開始沒有跟我說用這種方式貸款,直到我跟他提到我要貸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想還清積欠遠東銀行的債務,對方才跟我說可以,但要下載MAICOIN帳戶並綁定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為約轉帳戶,才有辦法幫我做財力證明,不然以我的狀況沒辦法貸到這些錢,所以我就聽從對方的指示操作,我不知道這樣會被騙,此外,我也只有拿到對方所匯的5,000元週轉金而已等語。 2 告訴人吳宸茵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相關報案單據 證明告訴人吳宸茵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3 告訴人廖偉至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廖偉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4 告訴人林煒程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相關報案單據 證明告訴人林煒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5 告訴人張千奇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張千奇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6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吳宸茵廖偉至林煒程張千奇等4人遭詐騙後,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且前開款項旋遭轉匯一空等事實。 二、被告蔡岱蓉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固有提出其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翻拍畫面資料,企圖佐證其確係因網路上向他人「貸款 」方遭詐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依對方指示綁定MAICOI N帳戶為約轉帳戶等情,而非係出賣、出租或無正當理由提 供金融帳戶資料容任他人恣意使用,惟經本署檢察事務官仔 細檢視該份對話紀錄內容後,赫然發現被告在提供上開台北 富邦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對方及依對方指示綁 定MAICOIN帳戶為約轉帳戶前,即有不斷質疑對方的真實身 分及其索要上開帳戶資料之確切用途,並表示:「我真的很 想跟你借 但這波操作跟歐洲貸太像 我感到害怕」、「我 可以相信你不會害我嗎 我會不會變人頭戶 警示戶」、「 還是被抓 我有貓要養欸 而且我如果帳戶有問題 會很下 幹會,會被笑死」、「他們客服問很多 他們覺得我被騙了 」、「我想問您 是確定能借80萬嗎 還是只是一個參考數 字 我其他的評估過 我根本沒辦法借到80萬 為啥這裡可以 給到80」、「不管我後來借了啥 都能借嗎 我願意還 但, 如果做流水帳有風險 可以跟我說嗎 我網路查一輪 很可怕 」、「我怕變洗錢帳戶 我一打Maicoin 跑出一堆宣導 拜託 不要騙我」、「我的帳號真的不會變警示戶嗎 有風險拜託 你要跟我說喔」等文字,此有上開完整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 料1份存卷可證,是被告當庭辯稱:我真的是基於信任對方 才會提供資料,我是被騙了,看對話也知道我是真的相信對 方等語,是否確與被告當下提供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時之 真實情況相符乙節,誠非無疑。
(二)又被告對本署檢察事務官當庭質以「你當時有無詢問對方為 何還要臨櫃辦理約定帳號及提供虛擬貨幣帳戶?」、「你不 是有在高雄岡山工作,怎麼會沒有財力證明?」、「請你簡 要陳述一下你臨櫃辦理約定帳號之經過?」、「為何當時銀 行行員不讓你綁定MAICOIN帳戶」、「是否知曉對方要你這 麼做之用意為何?這跟你要辦理貸款有何實質關聯?」等提 問時,僅空泛回以:我有詢問,對方說要在MAICOIN帳戶內 做流水帳,證明我有財力證明,對方說要有大筆的財力證明 才可以申辦貸款,因為我之前有跟遠東銀行做債務協商,我 還有40幾萬元的債務,當時我申辦至少3家(銀行)才申辦成 功,每家都說直接申請網路銀行即可,後來我有將MAICOIN



的照片截圖給行員看,行員才讓我申辦,行員可能是基於他 們的防詐意識,認為我不需要(綁定MAICOIN帳戶),對方告 訴我要綁MAICOIN帳戶就是炒股要做財力證明,我不知道這 樣會被騙等語,然衡諸常情、社會通念及吾人日常生活經驗 ,明顯可知倘對方係正規、合法之「貸款業者或貸款代辦業 者」,豈有可能完全未審核被告自身之債信條件,即逕自向 被告表明可透過綁定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並炒股之方式, 為其製作假的財力證明以利其貸到80萬元?另對方明明就已 知被告自身債台高築(對外積欠至少40萬元以上債務),且申 辦多家貸款亦無果,豈有在被告未提供任何擔保品、保證人 等確保日後債權得以順利回收之情況下,驟然再放貸80萬元 予被告?再者,銀行行員明明已多次告知不讓被告綁定MAIC OIN虛擬貨幣帳戶為約轉帳戶之理由,被告斯時在碰壁多次 下,焉有全然未察覺對方說詞詭異之理?況申辦貸款與註冊 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並綁定該帳戶為約轉帳戶有何實質 關聯,此舉亦著實令人費解?凡此種種疑點,在在彰顯被告 初聞上開「諸多繁瑣且詭異之申貸流程」情狀時,豈有可能 全然未察覺任何違常之虞!是被告上開所辯其係因網路上申 辦貸款,一時不察始遭人訛詐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 主觀上全然不知曉對方會利用其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誘騙被 害人匯款及轉出款項等節,顯非無疑。
(三)縱認被告所辯上開貸款流程乙事確係為真,惟被告與收受上 開帳戶資料之對方素不相識,且對於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聯繫方式及住址等均不詳,僅聽從對方片面只要提供台 北富邦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其「做帳洗流水」 使用,即可助其順利審核撥款之迥異說詞,即輕率提供上開 帳戶資料,足見被告與對方間顯無任何「信任基礎或情誼」 可言,遑論被告明明在提供上開帳戶予對方前,已上網查找 過相關資料,網頁顯示之結果亦出現多份宣導民眾切勿聽信 申辦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可以貸到款項之警語?是被告 對此自難諉為絲毫未察覺異常。基此,實難謂被告提供上開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依對方指示綁定MAICOIN帳戶為約 定帳號之際,主觀上無幫助他人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或是非可認識或預測被幫助人將持之犯詐欺取財及洗錢 等罪。
(四)又被告於偵查中尚坦認:7到10年前我有向中信銀行貸款過3 0至50萬元,是信用貸款,另外也有用機車向當鋪借款5萬元 等語,準此以觀,足認被告貸款經驗誠非欠缺,顯非第一次 向他人貸款或初聞如何辦理貸款之人,豈可能會對完全毋庸 審核財力證明、還款能力及提供擔保品等個人財信狀況,亦



毋庸簽署任何書面文件資料,只要提供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 戶資料予對方「製作假的財力證明」,即定可助其核貸通過 並撥款之迥異於常貸款方式,不心生警惕、內心存疑。在在 顯見被告提供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予對方時,應係抱 持無所謂、姑且一試能否成功核貸通過並撥款之「僥倖」心 態,是被告斯時顯有容任他人使用其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五)末佐以近年來以各類不實電話內容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 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 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 、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以其他方法 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 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本件被告既為 成年人,大學畢業,出社會工作迄今已有15年之久等情,依 其人生歷練、社會閱歷,以及所受教育程度觀之,顯可預見 上開犯罪結果,益徵被告上開所陳係因申辦貸款方遭詐金融 帳戶資料,不知道對方是詐欺集團在收受人頭帳戶之說詞, 無不啟人疑竇。
(六)綜上,被告對於交付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之際 ,可能為他人從事不法使用乙情,主觀上應已有所預見,然 仍不違背其本意將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毫無交 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顯係容任他人利用上開帳 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是被告於偵查中所 辯顯係臨訟飾卸、脫免罪責之詞,礙難採憑。
三、核被告蔡岱蓉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 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 洗錢等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乃屬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起訴書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吳宸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前某時,先透過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股票訊息,迨吳宸茵瀏覽上開訊息並點擊連結輾轉加入某LINE投資群組後,旋有群組內暱稱「股 林慧靜K13股海傳奇」之人不斷向吳宸茵誆稱:可提供一個APP予其下載註冊會員帳號,之後只要其再依相關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入金,不久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吳宸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分許 21萬7,890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2 廖偉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某時,先透過IG刊登不實之虛擬貨幣代操投資訊息,迨廖偉至瀏覽上開訊息並點擊連結輾轉加LINE暱稱「丹」、「斌」等人為好友後,其等旋向廖偉至訛稱:可提供某網站予其前往註冊會員帳號,之後只要其再依相關客服人員之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入金,不久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廖偉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6分許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6分許 5萬元 3 林煒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上午10時50分許,透過臉書佯裝成買家私訊林煒程,並向林煒程謊稱:有意購買其刊登之無線藍芽耳機,惟使用其開立之賣場匯款後,致其帳戶遭到凍結,請務必依其傳送之連結點擊並依相關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方可解除上開問題且完成該筆交易云云,致林煒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21日上午11時55分許 9萬9,989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12月21日中午12時5分許 9萬9,989元 113年12月21日中午12時17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 4萬9,985元 4 張千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上午11時45分許,透過臉書佯裝成買家私訊張千奇,並向張千奇佯稱:有意購買其刊登之洗衣機,惟想用黑貓宅急便予其完成交易,請務必依其傳送之連結點擊並依相關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方可完成該筆交易云云,致張千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4分許 3萬7,123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5分許 9,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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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