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073號
TNDM,114,簡,2073,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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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威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2908號、114年度偵字第15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威州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7所示之竊取時間欄應更
正為「114年1月8日12時3分許」、竊取物品欄應更正為「茉
茶園-金澄紅柚茉莉1罐、韋恩-閃萃拿鐵咖啡1罐」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二)按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如客觀
上之先後數行為,逐次實行,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各具獨立性,縱所犯屬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
以分論併罰。查被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在址
設臺南市○里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內竊取如附表編號
1至7所示商品等犯行,以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
立成罪,客觀上也無必然或內在連結,而需視為係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自非接續犯,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毒品、傷害、竊盜等前科,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欠佳,其正值壯年,有謀
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反以竊盜之方式,不
法牟取附表所示財物,造成被害人之權益受損,破壞社會安
全秩序;另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竊得財物價值及案
發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
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涉有其他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另案判決或尚在偵審中
,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另
案既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就本案被告所犯數罪
,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
編號1至8所示物品,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附表編號1
至7所示物品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既已歸還被害人
廖晉佑,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按,爰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竊取地點 竊取時間 竊取物品 價值 是否發還 主文 1 告訴人 黃家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4日 11時34分許 Mountain Dew激浪汽水1罐、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共價值55元 否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ountain Dew激浪汽水壹罐、太古可口可樂ZERO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 黃家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5日 16時51分許 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價值28元 否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古可口可樂ZERO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 黃家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6日 9時10分許 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價值28元 否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古可口可樂ZERO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 黃家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6日 16時許 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麥香奶茶1罐 共價值51元 否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古可口可樂ZERO壹罐、麥香奶茶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 黃家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7日 9時19分許 御茶園冰釀麥翠低熱量1罐 共價值23元 否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御茶園冰釀麥翠低熱量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告訴人 黃家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7日 15時50分許 Mountain Dew激浪汽水1罐、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共價值55元 否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ountain Dew激浪汽水壹罐、太古可口可樂ZERO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告訴人 黃家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8日 12時03分許(聲請簡易判處決處刑書誤載,予以更正) 茉莉茶園-金橙紅柚茉莉1罐、韋恩-閃萃拿鐵咖啡1罐(聲請簡易判處決處刑書有誤,予以更正補充) 共價值56元 否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茉莉茶園-金橙紅柚茉莉壹罐、韋恩-閃萃拿鐵咖啡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被害人 廖晉佑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3月18日12時49分許 腳踏車1台 價值3,000元 是 紀威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908號                  114年度偵字第15614號  被   告 紀威州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威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竊取時間、地點,見由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管領之如附 表所示之竊取物品無人看管,竟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竊取 物品。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調閱監視器後查獲,並扣得腳踏車1台(業已發還廖晉 佑),始悉上情。
二、附表編號1至7部分經全聯福利中心佳里安西店店長黃家鈴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附表編號8部分則 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威州於警詢中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黃家鈴、被害人廖晉佑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 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及現場照 片共58張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竊盜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本 案所竊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竊取物品,為被告之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如附表編號8所 示之竊取物品,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份可佐,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 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               檢 察 官 郭 鈞 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 國 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竊取地點 竊取時間 竊取物品 價值 是否發還 1 黃家鈴(提出告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4日11時34分許 Mountain Dew激浪汽水1罐、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共價值55元 否 2 黃家鈴(提出告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5日16時51分許 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價值28元 否 3 黃家鈴(提出告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6日9時10分許 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價值28元 否 4 黃家鈴(提出告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6日16時許 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麥香奶茶1罐 共價值51元 否 5 黃家鈴(提出告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7日9時19分許 御茶園冰釀麥翠低熱量1罐 共價值23元 否 6 黃家鈴(提出告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7日15時50分許 Mountain Dew激浪汽水1罐、太古可口可樂ZERO1罐 共價值55元 否 7 黃家鈴(提出告訴) 全聯福利中心Pxmart 佳里安西(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1月8日16時許 茉莉茶園-金橙紅柚茉莉1罐、偉恩-閃萃拿鐵咖啡 共價值56元 否 8 廖晉佑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114年3月18日12時49分許 腳踏車1台 價值3,000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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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