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42、4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峻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附表【】所示更正外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率爾在可供不特定多數人
瀏覽之臉書社群網站動態留言板上,公然侮辱告訴人林聖婕
、林于庭、林富群,又以散布文字之方式,不實指摘足以毀
損告訴人林淑萍、莊璧璟名譽之事,除貶損告訴人林淑萍、
莊璧璟之社會評價外,無濟於紛爭之解決,且迄至本案言詞
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
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
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
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
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2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43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44號
被 告 林峻琦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彥鳴律師
邱基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峻琦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 不詳設備使用網際網路連結,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其臉書暱 稱「林峻琦」之帳號,刊登附表所示之言論侮辱或指摘附表 所示之人,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名譽。嗣經林淑萍、林 富群、林聖婕、林于庭及莊璧璟等人不堪受辱而報警提告, 經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淑萍、林聖婕、林于庭及莊璧璟等4人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林富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 之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二、三、四及五所示之 網頁截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所犯法條:
1.核被告附表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被告就附表一、三 毀損告訴人林淑萍及莊璧璟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分別以附表一及三之內容,分別毀損告訴人林淑萍 、莊璧璟之多次行為,就侵害同一告訴人部分,均係在密集 期間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行為,均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宜評 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
2.核被告附表二、四及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被告分別以附表四及五之內容,分別毀損告訴人 莊璧璟及林于庭之多次行為,就侵害同一告訴人部分,均係 在密集期間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行為,均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 仍宜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 3.被告前揭毀損告訴人林淑萍、林富群、林聖婕、林于庭及莊 璧璟等5人之妨害名譽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疏,請分論 併罰。
四、至告訴人林淑萍、林聖婕、林于庭具狀指述被告使用臉書打 電話或以臉書帳號傳送訊息等舉(即告訴人林淑萍刑事陳報 狀所指附件20;告訴人林聖婕刑事陳報狀所指附件1、5-7、 9、11、12;告訴人林于庭刑事陳報狀所指附件5-7),尚核 與公然侮辱罪「公然」要件以及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要 件有間,且若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核與前揭起訴分為接續犯 ,屬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 齡 慧 附表一:114偵緝字第42號(告訴人林淑萍部分)編號 犯罪時間 內容 所犯法條 索引頁數 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112年5月28日19時39分 「狗屎林淑萍」「就算你有屁毛 也是你家的事」 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112偵32457號卷第13頁迄第22頁】 林峻琦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5月28日20時1分 「我嬸嬸偷客兄的事不是我說出去的 我叔叔外面養小三小四小五 還喜歡幹狗屁眼的事 我永遠幫你記住55555」 3 112年5月28日20時2分 「林淑萍滾出老子家 不然就等著在我家被我的精液射滿你的臭賤雞巴嘴」 4 112年5月28日20時5分 「叔叔 說話算話 【下輩子挑一個好一點】 陰道沒有異味 注重衛生 懂得打理屁毛的好姑娘」 5 112年5月28日20時5分 「【我嬸嬸偷客兄的事不是我說出去的】 我叔叔外面養小三小四小五 還喜歡幹狗屁眼的事 」、「北七」 6 112年5月28日20時9分 「幫我叔叔討公道 他老婆討客兄」、「邊吐邊用手 機打給我說幹」 7 112年5月28日20時32分 「臭雞掰狗才想幹的林淑萍 我想念你的腳 【摩擦我香蕉】 你長毛的屁眼 有種腐爛的味道」 8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 「兄弟一句不解釋 大家一起幹爛林淑萍」 9 112年5月28日20時57分 「老子要出書寫我嬸嬸的臭豆腐」、「臭雞掰狗才想幹的林淑萍 我想念你的腳 【摩擦我香蕉】 你長毛的屁眼 有種腐爛的味道」 10 同上 「林淑萍 八門齊開 一雙美腿開開合合 猶如我的霜花大紅棍」 11 同上 「有人說我嬸嬸偷你的內褲」、「嬸嬸這個小賤人」 12 112年5月28日20時58分 「養的不止我阿姨 還有我叔叔 前妻的毛屁眼」 13 112年5月29日16時35分 「淑萍 莊璟客兄 狗男女百年好合」 14 112年5月29日16時41分 「狗婊子淑萍 剋死她老公 剋死她嫂子的老公 【剋死她婆婆的老公】」 15 112年5月29日16時46分 「叔叔聽我說 你的 Ex Bitch.淑萍跟莊壁玉偷客兄」 16 112年5月29日16時57分 「淑萍 莊璟客兄 狗男女」 17 112年5月29日18時30分 「無條件放棄殘餘價值請家人帶回去」 18 112年5月29日22時23分 「無條件放棄殘餘價值 請家人带回去 林北部知道怎麼修理破洞的麻」 19 112年6月3日 15時42分 「我要幹你娘 這是我跟你媽的事 小朋友才有資格發言 其他人到底關你屁事?」(下有林淑萍更新的大頭貼照) 附表二:114偵緝字第43號(告訴人林富群部分)編號 犯罪時間 內容 所犯法條 索引頁數 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112年5月31日 「大摳呆 你也給老子滾出來」「富群乖乖 給老子像個男人一樣 承擔點責任 okay嗎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112偵20641號卷第13頁】 林峻琦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114偵緝字第44號(告訴人莊璧璟部分)編號 犯罪時間 內容 所犯法條 索引頁數 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112年5月28日11時46分 「幹破霖娘肏雞掰」 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112偵32458號卷第15頁到21頁】 林峻琦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5月28日11時47分 「你傳這是什麼沒家教的訊息」 3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 「姊夫我聽說小春跟瘦子告訴我你喜歡吃臭懶趴」 (圖:莊壁璟我們分手吧我真得沒辦法接受你喜歡我的貢丸) 4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 「要我告訴 你爸爸是誰嗎?I own Your Fucking Ass」 5 112年5月28日21時11分 「分手快樂希望你下地獄」、「我樓 下等你臭【癟】三」 6 112年5月28日21時14分 「垃圾人渣 我姐夫」 7 112年5月28日22時47分 「一起笑爛我姐夫 Jeff」、「幫别人顧小孩」 8 112年5月28日23時9分 「人在台北新店區的弟兄琦琦需要 你們 有空的麻煩喊個聲Family Business 」 9 112年5月29日16時35分 「江湖我聽說姐夫你壞壞」、「淑萍 莊璟客兄台狗男女百年好合」 10 112年5月29日16時49分 「這個人渣」、「這個狗雜種」、「我很怕他吸毒」 11 112年5月29日17時22分 「你【只是一個】吃軟飯」、「幫別人養兒子」、「臭 俗辣」、「你得找一群跟你一样的狗」 附表四:114偵緝字第44號(告訴人林聖婕部分)編號 犯罪時間 內容 所犯法條 索引頁數 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112年5月28日 「賤女人」、「主動找上門被幹」、「你全家都有病」 刑法第309條第1項 【112偵32458號卷第30頁至第34頁】 林峻琦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5月28日20時59分 「【我想你味道】 陰道的味道」、 「賤女人」、「主 動找上門被幹」、「很癢是不是?」 3 同上 「我想念那溫熱 的穴 還有粉色 的屁眼」 4 112年5月28日20時59分 「還是你再打炮?幾個人?【爽嗎?】」「就算你有屁毛,也是你家的事」 5 112年5月28日19時45分 「【幹】死你老公 他連我養的狗都不想用」 附表五:114偵緝字第44號(告訴人林于庭部分)編號 犯罪時間 內容 所犯法條 索引頁數 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112年5月28日 11時46分 「幹破霖娘肏雞掰」 刑法第309條第1項 【112偵32458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 林峻琦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5月28日 19時41分 「我姐還沒長毛的嫩B我親眼看過」 3 112年5月28日 20時 「白痴」、「【都該曉得自己的老婆最愛誰的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