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文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文燦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嚴文燦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凌晨5時許,在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前,見王榮隆停放在住家斜
前方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放有推車1臺(下稱本
件推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徒手竊取上開推車1臺離去。嗣經警方調閱附近路口
相關監視器,發現係嚴文燦從王榮隆車上拿走本件之推車,
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嚴文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
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
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嚴文燦(下稱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
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從王榮隆車上取走本件之推車、證人即
告訴人王榮隆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被告住處之推車照片
及王榮隆提出其遺失同款推車之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被告所騎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等為其主要論
據。
四、被告嚴文燦固坦承於前開時間,地點自王榮隆車上取走推車
1台,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該推車是我的,因
為我搬家裡的床頭櫃、家具等物時,將小推車放在我家門口
忘記拿進去,第2天我在找的時候,我看到我的小推車怎麼
跑到告訴人車上去,我就把推車拿下來,推車目前在我家等
語,經查:
㈠被告固自承曾自王榮隆車上取走推車1台,並有現場照片3張
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30張在可參(警卷第17-39頁)
,固可認定。惟被告自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堅稱伊將遭放在
王榮隆車上之自己推車取回載回家,伊取回自己之推車,怎
會變成竊盜?依被告前開對於本件一貫堅持之說法,其對於
王榮隆車上之推車,係出於取回自己之物之認識,其主觀上
顯非出於對他人之物不法所有之意圖,其主觀上是否有竊盜
故意,即有可疑。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指認偵卷第43-45頁之老舊、生鏽推車係伊
從王榮隆車上取走之推車,惟王榮隆則稱伊車上未曾放過偵
卷第43-45頁之老舊、生鏽推車(本院卷第51頁),其遭竊
之推車係遭竊前二個月剛買之新推車(本院卷第45頁),比
對王榮隆偵查提出之同款推車照片(偵卷第53頁),二者顯
非同一推車。
㈢被告固可能於竊取本件推車後於審理中故就所竊推車為不實
指認,惟王榮隆遭竊推車之卷內照片,僅有底部及車輪照片
(警卷第19-21頁),並無法清楚辨識該推車之全貌及新舊
情形,王榮隆提出之同款推車照片,除王榮隆指述外,並無
其他補强證據可供參酌,此部分是否全可採信,亦非無疑。
而被告以機車將王榮隆車上推車載回家行經道路之監視器翻
拍照片(警卷第23-39頁),亦因天色未明(11月時之5時20
分前後)、行車速度及拍攝角度等因素,無法辨識被告機車
踏板當時所載推車之新舊程度,是否與被告堅指其載回家之
推車係老舊、生鏽推車相符。故被告固存在以上開說詞推卸
其竊取本件推車之可能,惟依卷內證據,亦無法明確認定其
所述為事後虛構,則被告取走者是否係王榮隆指稱遭竊之推
車,即乏足夠證據可以採認。
五、綜上所述,被告固有取走王榮隆車上推車之事實,惟依其所
辯,其主觀上是否有竊取他人之物之不法所有意圖,顯難遽
認。而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獲致確信被告
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竊盜犯行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開
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