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28號
TNDM,114,易,128,202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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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武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061
號、113年度調偵字第1419號、113年度營偵字第379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武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翁武吉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訊問後,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
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
4年7月4日起借撥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
,是被告既已因他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裁
定被告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7月4日)起撤銷羈
押。又被告既已受他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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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