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紀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332號、112年度偵字第5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紀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09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
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於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供承在卷,揆諸上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瓶) 1 THE CHEF' BREW煙油(30ML) 722 2 Hot Head煙油(30ML) 329 3 HYAKKI煙油(30ML) 90 4 MILK MAN煙油(30ML) 127 5 茶語煙油(30ML) 115 6 HOLO煙油(30ML) 38 7 茶魂煙油(30ML) 127 合計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