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柒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參個,均沒收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志豪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中查扣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789公克、檢
驗後淨重0.77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3個,則係被告所有且為該案施用毒
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志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
字第397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4月30日釋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15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檢驗前毛重1.228公克、檢驗前淨重0.789公克、檢驗後
淨重0.77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9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855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確
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之玻璃球3個,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
收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