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老得(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共拾包,均含包裝袋,合計淨重
壹玖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老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
案扣案之檢品1袋(內含白粉10包,合計淨重19.79公克)經
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驗白粉10
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9.79公克,
有該局民國94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20000544300鑑定書一紙
在卷可憑,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
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
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可資查考。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
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從而,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
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