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77號
TNDM,114,單禁沒,177,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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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德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共為0.1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冠德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決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另扣案之海洛因2包(檢驗後淨重共0.1公克
)係違禁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
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2包(檢驗後淨重共0.1公克)係第一級毒
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5年7月27日調科壹字
第200006424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
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
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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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