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72號
TNDM,114,單禁沒,172,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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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茂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
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茂昌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為由,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23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惟查該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
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毒聲字第6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被告已無繼續強制戒治
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另本案扣案之
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鑑定
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6公克),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3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200004
64000號鑑定書(見臺南地檢署114年度聲沒字第320號偵查卷
第2頁)存卷可參,因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1包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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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