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靜轅
選任辯護人 矯恆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 矯恆毅律師」,
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案被告委任矯恆毅律師為辯護人(本院卷第23頁),惟原
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