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41號
TNDM,113,附民,1041,202507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51號
原 告 王正文
劉秀美

林姝伶
被 告 吳文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1號),
經原告王正文(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原告劉秀美(113年
度附民字第1042號)、原告林姝伶(113年度附民字第1051號)
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