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進來
黃清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之113年
度金簡字第66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編號8「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罪刑及沒收 高進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進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進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清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