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71號
TNDM,113,易,71,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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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旻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1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代號AW000-K112099號男子(下稱甲○)原先在B高中
(學校名稱詳卷,下稱B校)任職時之學生,乙○○因曾以通
訊軟體LINE、書信等方式向甲○表白,然遭甲○明確拒絕並無
再與被告接觸聯絡之意願,乙○○為圖能與甲○接觸並恢復聯
絡,竟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違反甲○之意願,於民國1
11年9月間不詳時間起至112年3月間,屢次撥打甲○於現任職
高中(學校名稱詳卷,下稱A 校)之辦公室分機電話表示
要找甲○通話,並曾於111年10月19日18時許,逕行進入A校
之甲○之辦公室對甲○質問何以封鎖乙○○之LINE及要求解封恢
復聯絡,使甲○見狀而驚嚇,續於111年10月26日下午再次進
入A校校園而接近甲○之工作場所,經A校之其餘教職員發現
後始離開,乙○○遂持續藉由上開違反甲○意願,以電話對甲○
進行干擾、接近甲○之工作場所等跟蹤騷擾行為,使甲○因而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B校函附之輔導紀錄1份(即個別諮商紀錄表,影本見審卷第
173至186頁,原本置於審卷證件存置袋),係B校黃00輔導
老師(全名詳卷,下稱黃00)基於擔任輔導老師之公務員職
務,將其本於從事輔導之專業而對被告乙○○進行相關輔導過
程之經歷,所為之忠實紀錄,性質上可認係公務員職務上製
作之紀錄文書,且未見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4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認為上開紀錄無證
據能力等語,容有誤會。
二、其餘如本判決下列引用之各項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
法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原為甲○在B校任職時之學生,且曾於111年9
月間不詳時間起至112年3月間,屢次撥打甲○於現任職之A校
之辦公室分機電話表示要找甲○通話,並曾於111年10月19
日18時許,進入A校之甲○之辦公室與甲○交談,以及於111年
10月26日下午再次進入A校校園而接近甲○之工作場所等情,
固均為坦認,惟否認犯行,並辯稱:因在111年9月間之前,
甲○有用手機拍攝我在林鳳營車站向甲○下跪之影片,故我為
了要求甲○刪除該影片,才打電話至A校之辦公室分機電話
,以及111年10月19日18時許進入A校之甲○之辦公室與甲○交
談、於111年10月26日下午進入A校校園,並非出於對甲○進
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意等語。經查:
 ㈠上開被告坦認部分,核與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
理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此
部分之事實堪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⑴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稱:(見警卷第30至
33頁,偵卷第101、102頁,審卷第106至126頁)
 ①我於108年9月間至109年6月間在B校擔任老師,109年8月至別
校任職,111年8月間至A校任職,被告係我在B校任職時之學
生。
 ②我從110年9月就開始陸陸續續收到被告對我噓寒問暖的LINE
訊息,訊息多到造成我的困擾,且於110年11月22日還傳如
附表二所示表示喜歡我之告白訊息,我當下就回傳訊息拒絕
他,嗣被告仍一樣傳訊息騷擾我,我都已讀不回,直至我知
道被告已開始進行校內輔導,我於111年2月開始將被告之LI
NE封鎖。
 ③直至111年6月8日17時40分許,我從永康火車站搭到林鳳營
車站下車,而要牽機車離開時,被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攔住
我,向我抱怨說為何要把他向我告白之事告知B校而害他要
被輔導、我為何要封鎖他的LINE等語,因為當時我要騎機車
離開,但被告有擋著我的行進之舉動,我就對其錄影,並未
予理會而直接騎車離開,然於同年月9日18時30分許,我同
樣從永康火車站搭到林鳳營火車站下車而要牽車離開時,被
告又出現在我面前攔住我並講與上開同樣的話,並有下跪要
求我將上開同年月8日之錄影刪除,我忍無可忍而向他告知
若再這樣的話,我就要去報案告他,並跟其表示他這樣的行
為造成我的困擾,且被告後來有想要抱我的動作,我有點嚇
到就想趕快騎機車離開;之後直至111年8月1日我至A校任職
之期間,我雖未再見到被告,然我放在林鳳營火車站之機車
,曾有被告放置之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所寫之信件1份、卡
片1張。
 ④111年9月間至112年3月間,一開始是A校學務處同事、學務主
任,之後我也有在A校學務處公室分機都陸續接到被告要
找我,而內容是要我刪除前開在林鳳營火車站所攝之影片的
騷擾電話;且曾於111年10月19日18時許,我與同事在A校學
務處衛生組之辦公室聊天時,被告突然出現在我旁邊,距離
我很近而質問我能不能把當時在林鳳營火車站之影片刪除、
我一定要這麼狠地對待以前的學生、為什麼要封鎖他的LINE
,我當下有嚇到而問被告為何可以進入A校,被告就一直重
覆上開話語,我覺得被告怎麼陰魂不散,且被告要求我不要
封鎖他的LINE而想要跟我保持聯繫,讓我覺得我已經不是他
的老師,也不是他的什麼人,為何要這樣一直騷擾我而感到
莫名奇妙,我也害怕被告會抓住我或身上有武器,之後是生
輔組長有來協助而與被告商聊了解情況,我才趁此機會
  默默離開辦公室;嗣我同事告知被告又於111年10月26日15
日時進入A校來找我,我這次未與之見面,但不堪其擾。
 ⑤被告在110年11月22日傳如附表二所示之告白訊息後,我有告
知被告之導師,然被告又有到我當時任職之別校找我而有一
些言語上之表達,我覺得應該請輔導室趕快介入進行相關之
輔導,並因被告情緒不穩定而於111年2月間封鎖被告之LINE
;而在被告高三畢業的那一年,被告之輔導老師有特別跟我
聯絡,請我先解鎖被告之LINE,因為被告有些話要跟我講,
然後透過LINE,在老師之見證下,讓被告把他要講的話講完
,我跟被告說「OK,你講,我也不想多問什麼,反正就到這
邊就好,不要再騷擾我了」,並在通話完畢後,再封鎖被告
之LINE而未繼續聯絡,殊不知之後就發生前揭林鳳營車站跟
騷等事。
 ⑥被告前開在林鳳營車站守候、不定時打電話到我任職的A校辦
公室分機以及不定時、無預警地到A校找我等作為,其因喜
歡、愛慕我,就一直窮追不捨,且使我同事可能會認為我與
被告有不正當、不可告人之關係,讓我覺得莫名奇妙,造成
我極大的壓力及心生畏怖而影響我的正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⑵證人黃00於審理中稱:(見審卷第244至253頁)
 ①我是B校輔導室之專輔老師,被告係就讀B校時,因導師認為
被告與甲○有些議題而希望輔導室可以介入輔導,故依B校之
科別分工而由我負責輔導。
 ②審卷第173至186頁之B校函附之輔導紀錄,係我本於專業之輔
導老師,遵守輔導專業之倫理,就我對被告之輔導過程所製
作之詳實紀錄,製作紀錄時,我並無因與被告有糾紛、衝突
而刻意對被告為不實之記載、評價,亦無受到學校、甲○或
導師之壓力。
 ③附表三編號2即輔導紀錄「110年11月11日」所載「晚上收到
甲老師聯繫表示C1到林鳳營車站等待」,係被告之導師於晚
上收到甲○聯繫告知被告有至林鳳營車站等待之情;附表三
編號3即輔導紀錄「110年11月18日」所載內容,係被告之
導師於110年11月18日找被告之父一起來學校瞭解處理上開
被告至林鳳營車站找甲○之事,當時我先與導師、被告之父
晤談,導師表示其有接到被告還是有去找甲○而造成甲○困擾
之訊息,希望找家長來一起談、面對及處理,再邀被告進來
知道此事,之後被告之父、導師離開,我接續與被告晤談中
,我認為被告一直無法接受自己真實之樣態,因為被告係在
學習成長過程中之學生,人際互動之界限需要不斷學習、不
斷接納、不斷調整,我希望被告能學習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有
界線,被告一直不明白甲○對他的界線,我希望在我的見證
下,讓被告明白甲○與學生之界線在哪裡,而助於被告能明
確地知道學生與甲○的界線,謹守對方之界線,不要跨越而
造成對方之困擾,遂在當下連線甲○,希望被告在我的見證
下,明明白白地聽到甲○的說法而讓被告知道界線在哪裡,
故有如附表三編號3即輔導紀錄「110年11月18日」之「輔
導過程摘要」第二段所載與甲○連線之過程,當時甲○明白表
達其是教育人員,過去與被告就是師生關係而請被告不要再
騷擾,若被告再犯將會聯繫警方的態度,我在該次晤談,我
一直有跟被告強調甲○認為其與被告之間是師生關係,被告
應將注意力多放在自己之狀態上;附表三編號4即輔導紀錄
「111年3月1日」所載「在晤談中C1引發對甲老師的情緒…
」,係甲○已經到另一個學校,與學生、舊校已是句點,但
被告一直不斷期待要聯絡甲○,而甲○的立場就是因為被告對
其造成困擾不再聯絡,但被告認為在被甲○教授之過程中曾
那麼友好,為何甲○到別的學校就都不願意繼續聯絡,所以
被告一直很糾結為何那麼真心與甲○互動而甲○卻拒絕他,我
有再次向被告強調甲○的立場及人與人間之界線。    
 ⑶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日公布
,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其宗旨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
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
為侵擾而設,且查:
 ①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
1項規定,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
性或性別有關,而符合同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行為,並
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而言,而
以盯梢、守候、尾隨其他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
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以電話、傳真、電
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即屬同法
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指跟蹤騷擾行為之類型。
 ②參照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之立法理由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係
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
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且是類與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無視
於對方意願的施加大量關注甚至意圖控制,行為顯示將被害
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具有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危險性高
及傷害性高等特徵,爰以防制性別暴力作為立法意旨。而條
文中規定之「與性或性別有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
歧視公約」(下稱公約)第28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指男
生與女生的生理差異、「性別」指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
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
文化含義;所謂「基於性別之暴力」,依公約第19號、第35
號一般性建議意旨,係指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
例地影響女性,即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
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社會、政治和經濟手段。但應留意
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公
約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
另法條中所指「反覆或持續」,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國外
法制實務有認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
的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有認
應從時間限度結合量的限度,即次數與頻繁度作整體評價,
有認為係指複數次,以時間上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
事案作判斷。
 ③由前所述,被告於110年11月22日向原本在B校任職而與被告
為師生關係之甲○,傳送附表二所示明確表達告白、愛慕
旨之訊息之後,然經甲○以被告對其造成困擾而尋請B校介入
輔導,並如附表三編號3即輔導紀錄「110年11月18日」之
該次晤談所示,甲○即透過B校黃00專輔老師於該日安排之被
告與甲○之電話直接對話,向被告明確表達其與被告僅為曾
經之師生關係而無其他關係,且請被告不要再為騷擾及再犯
將會聯繫警方,並在該次對話結束後即恢復原先封鎖被告之
LINE而展現不願再與被告接觸聯繫之堅決態度,且黃00專輔
老師除有在該次晤談向被告強調甲○認為其與被告之間僅是
師生關係外,尚於附表三編號4即輔導紀錄「111年3月1日
」之該次晤談中,黃00專輔老師鑒於被告表現其仍對甲○拒
絕與之聯絡一事耿耿於懷,而陷入期待能與甲○恢復聯絡之
糾結狀況,再度向其強調甲○認為被告已對其造成困擾而不
再聯絡之立場,並要注意人與人間相處之界限而為告誡,惟
被告明知前開甲○之立場及甲○不願再與被告接觸聯繫之態度
,並屢受提醒告誡避免再造成甲○之困擾,卻仍於111年6月8
日、同年9日至林鳳營車站跟哨甲○並質問何以向B校告知其
向甲○告白而使其接受輔導及何以封鎖其LINE而無法聯繫,
且於甲○當場向被告表示其行為已造成甲○困擾、若再為將報
警而不再容忍之態度後,甲○仍在111年8月底前之期間,透
過在甲○機車放置如附表四所示對甲○噓寒問暖、企求與甲○
恢復聯絡而傳達仍對甲○愛慕不忘之意旨之信件、卡片,並
持續透過自111年9月間不詳時間起至112年3月間,屢次撥打
甲○在A校之辦公室分機,以要求刪除上揭在林鳳營車站跟
哨甲○而遭拍攝之錄影為藉口而企圖與甲○通話聯絡,甚於11
1年10月19日突然無預警地進入A校之甲○之辦公室,當著甲○
之同事面前對甲○質問何以要封鎖其之LINE並要求甲○恢復聯
絡,復於111年10月26日下午再次進入A校校園而接近甲○之
工作場所等舉動,展現無視甲○不願與對其基於愛慕而希冀
恢復聯絡之被告有何聯繫接觸之意願,持續以電話撥打甲○
在A校之辦公室分機而企圖與甲○通話聯絡,並接近甲○之
工作場所而趁機接觸或企圖接觸甲○之姿態,致使甲○因被告
前開不定時地撥打電話至甲○任職之A校辦公室分機之干擾以
及至A校找甲○、進入A校接近甲○之工作場所等突然、無預警
之持續作為,不僅造成甲○同事對甲○形成其與被告間有不當
關係之誤解評價之虞,使甲○深受難堪,並隨時處於擔心被
告會持續前開作為而憂心受怕之畏怖狀態,足以影響甲○之
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安心運行,則被告出於對甲○愛慕
忘之情意,為達成欲與拒絕與之接觸聯繫之甲○再為接觸聯
繫之企圖,而為本件不定時地撥打電話至甲○任職之A校辦公
分機干擾以及至A校找甲○、進入A校接近甲○之工作場所等
舉動,業已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
,不容被告置詞否認。
 ⑷從而,被告所辯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而無可為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所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依
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是被告出於對甲○愛慕情意
而為圖達成再與甲○接觸聯繫之同一目的,持續進行本件撥
打電話至甲○任職之A校辦公室分機干擾以及至A校找甲○、進
入A校接近甲○之工作場所等跟蹤騷擾舉動,侵害同一告訴人
之法益,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之意願感受,持續對告訴人進行跟蹤
騷擾作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並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與社
會活動而承受精神上之困擾、痛苦,且犯後雖對有持續撥打
甲○任職之A校辦公室分機以及至A校找甲○、進入A校接近甲○
之工作場所等客觀事實予以坦認,惟仍否認犯行,亦未能徵
得告訴人原諒,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然念及被告為本件犯行
時,係18歲而年紀尚輕,無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衡非屢為犯罪而素行欠佳之徒,又在111年10月26
日下午進入A校校園而接近甲○之工作場所之舉動之後,未再
出現對告訴人進行跟蹤騷擾之情狀,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大
學在學、無子女、無工作而無人須行扶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非供述證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警察機關使用)、警察機關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安全提醒單【偵



卷第53至57頁、第69至73頁(同偵卷第36頁)】跟蹤騷擾通報表1份【偵卷第65至66頁(同偵卷第35、52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830號勘驗筆錄【偵卷第107至109頁】
A校113年3月18日○○○○○字第1135002897號函暨相關附件【影本見審卷第45至49頁,原本置於證件存置袋】

附表二:被告傳予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對話紀錄 卷宗出處頁碼 1 14時02分 老師,對不起,我喜歡上你,因為我不知怎麼了,一直想到你,我就說明白了,然後每天心都亂了,我想讀書,可是我每天人都快不行的感覺,每天都存著罪惡感,所以我傳給老師你,就是我不知怎辦,然後三兩天晚上都睡不著,都夢到你,然後我真的很討厭自己,我為何會這樣,我就是想跟老師說,看老師您怎麼說,老實說,老師我喜歡你 偵卷 第50頁 2 14時05分 所以這重事,我怎麼能輕易告訴別人,這算我的秘密,我一直都知到你是我的老師,可是我常常想到你,我都臉紅心跳,老師,對不起,你讓我自我了斷好不好。 偵卷 第50頁
附表三:B校之輔導紀錄
編號 輔導過程摘要(以下C1為被告、甲老師為甲○、CO黃00) 卷宗出 處頁碼 1 (七)日期/時間:109年12月30日第1節 本院卷第178頁 輔導過程摘要: 藉著歲末的最後一次回顧C1這年來的過程成長,C1認為這是個奇妙的緣份,很擔心與甲老師的情誼失聯,C1本來不好意思談自己的情感,覺得太尷尬,在邀約之下,C1表示自己對甲老師是一見鍾情,相當肯定老師的教學與對學生的照顧,幾乎用男神的崇拜眼光在看老師,C1不想跟老師斷緣份,也對老師有滿滿祝福與感謝。 C1對甲老師有許多的不捨,也很擔心老師不理他。與C1討論甲老師11月會轉介輔導室的原因可能是什麼?C1指出甲老師擔心他會傷害自己,要C1多認識自己。肯定C1的回應。C0回饋甲老師期待C1可以勇敢面對自己的情感,並相信每個人都有追求愛與被愛的權利,每個人都值得幸福!C1流下眼淚,表示自己很明白老師的期待。 藉由甲老師的話題,C1很能坦露自己,由C1欣賞老師的面向,引導C1回頭看自己的投射,也成為像甲老師這樣的男人。 2 (十三)日期/時間:110年11月11日第1節 本院卷第184頁 輔導過程摘要: C1昨日週三中午主動來約今日晤談。晚上收到甲老師聯繫表示C1到林鳳營車站等待,C1與老師聊了很多,甲老師軟性勸說。 C1在晤談室表示兩人是巧遇。直接面質之,並當下立即澄清關係與感受,面質C1的不斷偽裝,不僅令人傷心,騙人又騙己,又破壞關係。 C1再度大哭自己的委屈與孤單,抱怨自己愛上不該愛的人。 面質C1,澄清對話,讓C1明白真誠的坦露無損關係的信任。  鼓勵C1做自己和對方都好的本份,接納自己,也同理對方的封鎖。 3 (十四)日期/時間:110年11月18日第5節 本院卷第184頁 今日C1父親來校,與導師及C1公開討論C1到車站找甲老師的事件。 輔導過程摘要: C1主動表示自己下跪是求甲老師不要跟學校說,因此覺得甲老師很可惡,想套甲老師如何跟學校表態,還謊稱自己有錄音,但又拿不出來,並直指CO是幫甲老師解套,並非是甲老師的想法。 因此CO直接連線甲老師,打開擴音,請甲老師再次明白表達自己的立場就是教育人員,兩人是過去的師生,請C1不要再騷擾,若再犯會聯繫警方,請兩人給彼此祝福,C1想用哭拖延時間,在CO的時間限制下說出對甲老師的祝福。請C1全程錄音,C1對有甲老師的聲音禮物甚是珍惜。 由CO見證,讓甲老師明確表達對C1的師生祝福心意。請C1可以多將心思放在自己的生涯上,並正視自己的生活,老師就是一位祝福他的老師。 透過不斷確認,讓C1可以明白甲老師心意與願意面對自己的同性議題。給C1表達情緒的機會,不用委屈求和的慣性來表達。 4 (十九)日期/時間:111年3月1日第4節 本院卷第186頁 輔導過程摘要: C1表示在新授課老師邱老師課程中,小顏不買他的筆記本,引發C1被排擠的感受。在這過程中有導師與教官的人際協助與溝通。在晤談中C1引發對甲老師的情緒,再次糾葛於自己的懊悔與真心換絕情的心情,透過人際互動模式的現場印證,讓C1明白C0也如同感受,引導C1一次又一次真實的互動關係。
附表四:被告給告訴人之信件
編號 信件內容 卷宗出處頁碼 1 Dear甲○老師: 老師,不知道當你看到這張卡片時,你的心情是如何,也許是生氣的、不諒解......,希望老師可以諒解我用這樣的方式交給你,也希望老師有整個看完,(略)老師你和我說話,我心裡想說老師人好好,並且好帥,如同男神、天菜般的樣子,就站在我眼前,老師給我的印象就是優秀,年輕有為的青年,在一年當中,老師你帶給我的不只課堂上的東西,還有滿滿的回憶,(略)當知道您離開B校時,也不知留了多少眼淚,失眠多少夜,因為我對您的感情已經無可自拔,一直以來我都很顧慮,深怕你知道,會與我有距離,甚至師生做不成,輾轉到後來,你與輔導老師認識,在當時我有點情緒不好,她說我有情緒勒索,我想說,我絕對沒有這個意思,我關心、疼愛你就來不及了,(略)而我每天也以淚洗面,擔心甲○老師是否和我決裂了,這幾次和您在火車站碰面是想跟您見面、講話,可能我表達方式不好,造成許多誤會,我絕不是拷問老師為何這樣做,我知道是我分寸沒抓好,造成老師的困擾,我也知道,老師很忙有自己的生活,而種種一切您有顧慮,我也知道我不行找你,我想和您聯絡,可是深怕講一句話,就讓誤會越深,(略)而這幾次在火車站,我的行為比較大,(老師,我寫在後面→)嚇到老師,對不起,因為學生想老師說話,可是老師趕著回家,我心想,不知何時能再見老師的人,所以,我的反應才會如此大,(略)我把您看成比自己的生命重要,我知道,老師可能在生氣,所以,封鎖我的line了,我懇求老師能解除封鎖,師生緣再續希望有什麼誤會我們彼此忘記,過去有講話讓老師難過的,跟老師說sorry,千言萬語道不盡心意,你已刻在我心裡,這張卡片,我們彼此知道就好。祝平安健康。學生乙○○敬上。 偵卷 第19頁 被告給告訴人之卡片
編號 卡片內容 卷宗出處頁碼 1 Dear00老師: 這雞精,是要送給您的,要給你補元氣的,是我的小小心意,希望您能收下,也希望老師不要報警,我怕老師生氣,也不知怎樣,老師您封鎖我了,老師,你可以解封嗎?我真的很難過,我不會一直傳了,sorry,我也謝謝老師您很多和希望老師能保密,不要講,像00老師,00老師。 ID:(略) 學生乙○○敬上 偵卷 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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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