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杜國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5月18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秦嗣林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4年1月18日 7萬6,800元 RA1075344 2 秦嗣林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4年1月18日 3萬8,400元 RA1075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