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陳玉春
代 理 人 宋孟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5-01-0000838-6 1 1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