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64號
TPDV,114,除,964,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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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劉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泊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潘明霞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3年12月31日 8,223元 QN290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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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