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40號
TPDV,114,除,940,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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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牛舸帆(即陳一男之繼承人)




特別代理人 陳韋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34736-9 1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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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