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商震平(即郭桂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商德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92134-4 1 400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24235-5 1 40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55110-0 1 44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80701-1 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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