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33號
TPDV,114,除,933,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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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商震平(即郭桂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商德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92134-4 1 400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24235-5 1 40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55110-0 1 44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80701-1 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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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