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古雅云(即林秀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4月2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334371-4 1 19 00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43058-6 1 9 003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609648-9 1 90 004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0659655-7 1 122 005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0705085-8 1 107 006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24814-2 1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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