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825號
TPDV,114,除,825,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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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陳原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2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陳曾麗華陳佩侖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2 103年9月3日 未記載 2,857,500元 CH6054151 002 陳曾麗華陳佩侖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2 103年9月3日 未記載 3,176,900元 CH605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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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