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林鄭玲玉(即林瑞江之承受訴訟人)
兼 代理 人 林慶綠
聲 請 人 林見青(即林瑞江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 人
代 理 人 林峰立(即林瑞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林瑞江於聲請繫屬後之民國114年5月3日死亡(
見本院卷第29頁除戶戶籍謄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林
瑞江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嗣經本院於114年6月
2日依職權裁定命林瑞江之全體繼承人林鄭玲玉、林慶綠、
林見青、林峰立承受程序(本院卷第43頁),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7號公示催
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1656-0 1 179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55173-1 1 1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03980-2 1 11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55093-3 1 12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03791-4 1 12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49980-6 1 17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98538-3 1 14 008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46893-7 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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