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馮子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㈠ 林花毛巾百貨行 林易霖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4年2月28日 49,770元 QN2297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