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117號
TPDV,114,除,1117,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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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何賴梅
代 理 人 何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255769-0 1 86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356477-8 1 8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382938-3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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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