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80號
TPDV,114,除,108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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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江建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七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80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2-01-1005992-6 1 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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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