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黃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338-9 1 400 002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6409-2 1 468 003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41149-3 1 760 004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1714-7 1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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