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63號
TPDV,114,除,106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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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黃明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 006339-0 1 400 002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 026410-9 1 468 003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41150-0 1 760 004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1715-9 1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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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