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簡如雯(即江月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4年6月14日及翌日為星期假日,故順延至同年6月1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34616-9 1 642 ㈡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85300-6 1 738 ㈢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16518-6 1 396 ㈣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62493-5 1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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