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25號
TPDV,114,除,102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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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洪茂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88005-9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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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