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18號
TPDV,114,除,1018,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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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王建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汪美足 元大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114年2月28日 1,000,000元 AH437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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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