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13號
TPDV,114,除,1013,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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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蘇川土
訴訟代理人 林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4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79318-9 1 1000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11337-8 1 793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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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