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官麗清
代 理 人 黃雪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891670-2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D1261527-4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D1400284-4 1 100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37161-0 1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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