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3行中關於「聲請人」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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