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馮治豪
被 上訴人 邢永基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出民事異議狀到
院,經本院確認其本意係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應認係提起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
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