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呂冬雲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查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並未:㈠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㈡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㈣繳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
正,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