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字第1號抗 告 人 李相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瑞棟間因114年度醫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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