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4年度,1號
TPDV,114,醫,1,2025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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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李相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瑞棟間因114年度醫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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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