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4年度,9號
TPDV,114,訴聲,9,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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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狀
記載稱:請求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抗字第29號事件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云云。惟查,聲請人於111年間以
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請求國家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1
0年度補字第872號受理,於111年3月11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5萬元,嗣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國抗字第29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34萬9,900元確定,本院乃於112年1月3日以110年度
補字第872號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3,750元,經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後,改分為112年度北國簡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並於112年3月2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項第2款要件,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遂於112
年4月12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復對之聲請補充判
決,本院於112年4月19日裁定駁回前開聲請,聲請人不服,
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仍然不服,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
2年8月1日裁定駁回異議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
實,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及前述判決、裁定可稽。是上開案
件既經判決確定、訴訟繫屬消滅,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
5項規定之適用甚明。準此,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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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