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 告 鴻興發企業社即陳淑得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方瑜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在被告營運之蝦皮購物平台註冊「candyme」帳號(下稱系爭帳號)經營「鴻興發~藥水」賣場(下稱系爭賣場)多年,並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2日間陸續儲值廣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96萬3,500元。詎被告竟於113年11月22日以系爭賣場有大量導外資訊或要求買家私下匯款等違反蝦皮服務條款導外規範(下稱系爭導外規範)之情況,將系爭帳號永久停權。然系爭導外規範屬定型化契約,不問是否確有另行交易以規避蝦皮購物平台手續費之事證,一律凍結帳號,顯欠缺必要性,過度限制使用者權利,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縱認系爭導外規範有效,被告未舉證伊有違反前揭規範之情,即將系爭帳號永久停權,未依約提供伊使用系爭帳號之權限,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完全給付,致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帳號之損害,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給付遲延、第19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帳號復權。伊並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系爭帳號瀏覽數歸零,儲值之廣告費用96萬3,500元無效果及未能取得預期營業利益至少10萬元之損害,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2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賠償106萬3,5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帳號予以復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6萬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第㈡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3年5月至11月間數次違反系爭導外規範
(違規時間、原告行為及被告處置詳如附表所載),末於11
3年11月12日在蝦皮購物平台之聊聊系統再度發送導外付款
資訊圖片,經伊於113年11月22日偵測確認後將系爭帳號永
久停權。依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
蝦皮購物條款第32.12條規定,蝦皮購物平台上之交易款項
均需先存入訴外人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信託銀行間
約定之信託專戶,伊因而制定系爭導外規範禁止賣家以任何
形式引導買家離開蝦皮購物平台進行交易,系爭導外規範係
伊為履行法定義務而對賣家所為之合法、正當限制,且針對
違規賣家亦循警告通知、暫時凍結、永久停權之漸進方式執
行處分,未對使用者造成重大不利益,要無顯失公平而無效
之情。是伊將系爭帳號永久停權,並無任何可歸責之事由而
不完全給付,更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致損害於原告
之侵權行為。另原告自111年2月10日至113年11月2日陸續購
買之廣告額度共計為94萬6,500元,經原告陸續使用後,於
系爭帳號遭永久停權即113年11月22日時所餘額度為4,565元
。此外,原告並未就主張10萬元營業損失提出舉證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0至191頁)
㈠原告在被告營運之蝦皮購物平台註冊系爭帳號並經營系爭賣
場。
㈡系爭導外規範及蝦皮購物服務條款為定型化契約,有民法第2
47條之1規定之適用。
㈢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以系爭賣場有大量導外資訊或要求買家
私下匯款未透過蝦皮購物平台交易狀況為由,將系爭帳號永
久停權。(見本院卷第57頁)
㈣原告有因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行為經被告為如附表編號3、
4所示之處置。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號永久停權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
完全給付,且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其受有無法
使用系爭帳號、儲值廣告費用96萬3,500元及營業損失10萬
元等損害,其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2項、第199條第1項、
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回復系爭帳號及賠償106
萬3,500元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債
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227條第1
、2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以系爭賣場有大量導外資訊或
要求買家私下匯款未透過蝦皮購物平台交易狀況為由,將系
爭帳號永久停權等情,業如前述(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㈢點
),被告未依約繼續提供原告使用系爭帳號之權限,固可認
定。然依蝦皮購物服務條款第5.3條:「您同意Shopee可因
應法規要求或符合誠信原則另行通知您立即終止或停用您的
帳戶和您的使用者ID,並將與您的帳戶和使用者ID有關的任
何內容自本網站上移除,撤銷任何對您的補助,取消或暫停
與您的帳戶和您的使用者ID有關的交易,暫停或情節嚴重時
永久停止任何撥款或退款,及/或其他任何Shopee認為必要
的措施。Shopee亦將向您說明採取這類措施的理由,包括但
不限於Shopee認定存在或合理懷疑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
.(j)有害於其他使用者、第三方或Shopee商業利益的行為(
例如虛偽買賣、濫用免運或折扣等)...」、第7.1條:「違
反此政策可能導致一系列處分動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
或全部項目:...2.限制帳戶權限。3.中止帳戶及隨後終止
。...」(見本院卷第105、107頁),使用者若違反被告之
政策或規範,被告有權終止帳戶之使用權限。再觀諸系爭導
外規範記載蝦皮購物平台非廣告平台,賣家不應以任何形式
引導離開平台進行交易,管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賣場介紹
、商品介紹、聊聊內容、包裹內容物;關於導外之定義則載
明包含提及蝦皮以外之交易資訊、賣場介紹中含蝦皮以外之
交易資訊、使用聊聊引導用戶至離開蝦皮進行交易;另具體
指出賣家不能提供「通訊軟體資訊,例如:LINE、LINE官方
帳號、WhatsApp、微信或任何可代表其通訊軟體的替代字詞
」、「蝦皮以外的付款方式:例如:LINE Pay、超商代碼繳
款、無卡分期或其他私下付款的方式」;並已敘明遭系統偵
測為導外,系統將會推播通知提醒,若違規情節嚴重或累犯
將會限制帳號使用(凍結帳號),並以粗體字提醒若多次違
反蝦皮規範,有可能永久停權等語(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
),已明確揭示被告禁止使用者透過聊聊系統傳送蝦皮購物
平台以外付款資訊之規範及違反之結果,原告既註冊系爭帳
號使用蝦皮購物平台,自已同意受系爭導外規範及蝦皮購物
服務條款之拘束。而原告於113年11月12日在聊聊系統傳送
「匯款帳號:戶名:高嘉鴻郵局代碼=(700)局號0000000 帳
號0000000 新莊郵局」之訊息予買家,此有聊聊系統截圖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9頁),顯已違反系爭導外規範,原
告主張被告未舉證原告有違反系爭導外規範之行為等語,顯
無可採。準此,被告依系爭導外規範及蝦皮購物服務條款第
5.3條、第7.1條約定,將系爭帳號永久停權,洵屬有據,被
告辯稱其未繼續提供系爭帳號之使用權限予原告為不可歸責
,且非屬背於善良風俗致損害於原告之侵權行為等語,應為
可採。
㈡原告固主張系爭導外規範過度限制使用者權利,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等語。按依照當事人一方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使他方當事人拋
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
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按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
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又定型
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為無效,法院應於具體個案中,
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
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客觀環境條件等
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以為判斷之依據。經查,依數位
發展部公告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第6點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就消費者之支付款項
提供下述任一之保障措施,並揭示於服務網頁明顯處:□支
付款項已經取得○○金融機構提供之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
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方支付業者並應
於到期前兩個月與金融業者簽訂新的足額履約保證契約。□
支付款項已經全部存入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
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第三方支付業者為履行
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使用。」,及蝦皮購物服務條
款第32.12條約定:「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已全部存入Shope
e合作之金流服務商(名稱: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與中國信託銀行簽訂之信託契約所約定的信託專戶,專款專
用。所稱專用,指Shopee為履行本服務條款之義務所使用。
」(見本院卷第118頁),可見被告營運蝦皮購物平台同時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就代收消費者支付之款項需存入專款
專用之信託專戶,以保障平台使用者之交易安全。是被告為
達前揭目的,而限制蝦皮購物平台之賣方,不得提供買方蝦
皮購物平台以外之交易資訊,自屬合理適當。且賣方本得藉
由蝦皮購物平台提供代收交易款項服務完成交易,上開限制
亦不影響賣方完成交易之權利。另系爭導外規範及蝦皮購物
服務條款已就違規之效果定有先警告提醒、暫時凍結、末予
以永久停權之漸進式處置,亦已給予使用者一定彈性,足認
系爭導外規範及蝦皮購物服務條款要無過度限制原告行使權
利而顯失公平之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㈢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將系爭帳戶永久停權前並未告知具體違
規行為,致其無從改正等語。然查被告曾對原告為如附表編
號3、4所示之處置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見兩造不爭執事項
第㈣點),被告既於113年8月16日已警告通知並要求原告停
止違規之導外行為,且系爭導外規範亦載明導外行為之定義
並具體指出禁止之行為內容,原告顯然已得知悉在聊聊系統
中傳送蝦皮購物平台以外之付款資訊屬違規之行為。況觀諸
兩造間之線上客服紀錄及電子郵件,被告之客服人員於113
年11月7日傳送:「因系統偵測您的賣場含有導外資訊、或
要求買家私下匯款未透過平台交易狀況,此行為嚴重違反蝦
皮服務條款,故蝦皮暫時限制您的帳號使用。」、「若您已
瞭解此狀況,需要您幫助提供以下資料並回傳資料」等語,
顯已明確告知原告傳送蝦皮購物平台以外之付款資訊予買家
屬違規之行為,而原告未質疑、反駁或加以詢問違規之內容
,即依客服人員之說明回傳知悉服務條款且允諾修正違規行
為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98至201頁),原告自不得對一己違
反系爭導外規範之行為內容諉為不知。是被告已屢次對原告
之違規行為發出警告,且給予改正之機會,原告仍不循系爭
導外規範使用蝦皮購物平台,自應承擔系爭帳號遭永久停權
之結果,而不得主張被告所為有何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屬故
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系爭導外規範更不因此而無效
,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㈣是以,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將系爭帳號永久停權既不具可歸
責之事由,且非屬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原告自不
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給付遲延、第2項
、第199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
帳號予以復權,並給付原告106萬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
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編號 違規日期 原告行為 被告處置 卷證出處 1 113年5月8日 在系爭賣場張貼導外通訊軟體資訊。 警告通知並要求7日內移除導外資訊。 本院卷第121至127頁 2 113年5月15日 在系爭賣場張貼導外通訊軟體資訊。 暫時凍結系爭賣場,經原告移除導外資訊後解凍。 3 113年8月8日 在聊聊系統中發送導外付款資訊(即「郵局,000 00000000000000」文字)予買家。 於113年8月16日警告通知並要求停止違規導外行為。 本院卷第129、131頁 4 113年10月31日 在聊聊系統中發送導外付款資訊(即「匯款帳號:戶名:高嘉鴻郵局代碼=(700)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新莊郵局」之圖片)予買家。 於113年11月7日暫時凍結系爭賣場,嗣經原告申請回復並聲明切結不再違規後解凍。 本院卷第131頁、第133至137頁、第197至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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