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56號
TPDV,114,訴,656,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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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林龍憲林錦松

訴訟代理人 廖乙潔律師
羅廣祐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楊絮如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傅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8
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6月30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補
充理由三狀」,核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基上,倂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前揭書狀所列附之
證據清單,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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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