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29號
原 告 Tina Chiang
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項目,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
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情形,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5
款、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住居國外者,其委任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機關簽證證明之,方得認當
事人於訴訟中已經合法代理。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原告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
ountancy Corp.為原告Tina Chiang所經營,係依據美國加
州法律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而被告凃進益為被告Pretty P
earl Dynasty Inc.、Majestic Asset Management LLC.之
代表人等情,惟觀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公司登記證明(本院
卷第147、149、169至183頁),除均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外,亦欠缺Majestic Asset Management LLC.相關公司登記
文件,致無從認定上開公司確係均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
司而有當事人能力,及該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
三、又Tina Chiang自陳居住於美國,有民事起訴狀可憑(本院
卷第9頁),觀其所提民事起訴狀、民事委任狀雖分別有「
張啟祥律師章」之用印、「Tina Chiang江婷」、「API Acc
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之簽名 (本院
卷第23、25、167頁),然皆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而無
從推定其為真正;且該等書狀均為私文書,張啟祥律師復未
陳明係以何方式取得經原告簽名之委任狀,本院難率予認定
張啟祥律師確有受原告委任而提起本件訴訟之權限,其訴訟
代理權自有欠缺,而有查明之必要。從而,本件原告起訴分
別有附表「合法性欠缺部分」欄對應之內容,堪認其起訴程
式不符法律規定,起訴並不合法。依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
部分可以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40日內,補正
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起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編號 合法性欠缺部分 應補正事項 1 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致無從認定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Pretty Pearl Dynasty Inc.、Majestic Asset Management LLC.是否係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 左列公司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該文件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2 起訴狀未表明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Pretty Pearl Dynasty Inc.、Majestic Asset Management LLC.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起訴狀上左列公司法定代理代理人之記載,該等公司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3 原告之民事委任狀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且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之委任狀是否係由該公司出具有所不明,故張啟祥律師欠缺訴訟代理權 經原告(公司部分含法定代理人)完整簽名用印、委任張啟祥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民事委任狀原本,該民事委任狀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