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197號
TPDV,114,訴,4197,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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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97號
原 告 王俊菘

訴訟代理人 楊碩祿
被 告 程先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
  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
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已於民國114年3月
27日自「臺北市○○區○○路000○0號13樓」遷入「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7樓之1」,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
則原告本件114年5月21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已遷至新北市
板橋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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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