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00號
原 告 TAYLOR NICHOLAS STIRLING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宏請求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