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48號
TPDV,114,訴,348,202507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陳旭光
被 告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訴訟代理人 林睿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補
正裁定已經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