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11號
TPDV,114,訴,3311,202507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31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
被 告 唐嘉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89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3317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受讓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之消費金融業
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以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
准在案(本院卷第13至14頁),故花旗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
,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
第26條為憑(本院卷第19、79、及89頁),是本院就本件訴
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1年3月5日向花旗銀行申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000號之信用卡使用,嗣該卡號轉換為伊之000000000000000
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
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
者,花旗銀行得於最高以週年利率15%計算之範圍內,通知
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若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被告即喪失期限
利益。詎被告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至114年3月10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萬7015元
(包含本金3萬379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2298元及國外
交易手續費225元),及本金3萬3792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於106年9月26日與花旗銀行簽訂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書(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向
花旗銀行申請貸款額度35萬9000元並申請動用,嗣於111年7
月29日調整貸款額度為71萬7498元並於112年1月9日申請動
用並撥款71萬7498元,約定每月為1期,共分48期,利息按
週年利率10.99%固定計算,伊承受花旗銀行對被告之相關權
利義務後,被告復於112年10月12日調整貸款額度至102萬70
00元,並於112年10月27日申請動用並撥款40萬8000元,約
定每月為1期,共分84期,利息按週年利率10%固定計算,被
告應依約按月攤還本息,逾期依約定之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
息,且伊得依約收取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
期。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至113年12月10日止,尚欠93萬1918元(包含本
金88萬2186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4萬8232元及違約金1500
元),及本金88萬2186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嗣伊承受花旗銀行就上開信用卡契約及貸款契約所生之權利
義務,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貸款約定書及民法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帳務系統畫面、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書、撥款明細單、信用貸款帳單、帳務系統畫面 及金管會函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129、159至167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貸款約定書及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沂

1/1頁


參考資料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